合同场法[Contract-concluding place decree] 亦称政和茶法。宋代茶法之一。
政和二年(1112)五月,由宰相蔡京制定颁行,共四十一条,二千余字,是完善储存至今的中国最早的一部茶法。其核心内容是置合同场于产茶州军,而合同簿给予京师都茶场。即太府寺每印造茶引三百道.置一合同簿,由监押官员送往都茶场,驾驭茶引的发售、登记、批凿,及茶引抹毁等事项,以都茶场通过了合同簿驾驭产茶地区合同场。
建炎三年(1129),户部尚书叶份请罢专职监官,州委在职官一员,县委知县兼管。绍兴五年(1135),仅江西路的洪州、江州、兴国军,湖南潭州等地的合同场硕果仅存。至绍兴十八年,在福建有名的建茶产地建州复置合同场,此后为就近出纳茶货的方便,在三榷务所在地的临安、建康、镇江也设置合同场。从总的状况看,南宋专设监官的合同场已远比北宋脱落得多。合同场法归纳了禁榷和通商法的阅历而制定,其实质乃官方专卖体制下的局部自由通商,收到达公私两便的效率。
此法颁布后五年间(1112~1116),茶息高达一千万缗,均衡每年二百万缗,比绍圣年间(1094~1098)年均八百万缗有了大幅提升;这一数字还未包含增幅更大的茶税。但由于蔡京一伙的把持弄权,茶法朝令夕改,后来蔡京又推出所谓对带法、循环法等,对中小茶商举办无偿掠夺。大茶商则与场务官吏勾结,狼狈为奸,上下其手,干扰园户。最后成为诱发方腊起义的导火线。
合同场法比起榷茶制,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,在南宋,经改善后誉为都茶场法而奉行不悖,对后世的茶法亦发生了深远影响。